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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卷帝国东升第八十三章乙巳条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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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阿奴,本来我想将北京打下来,与你一起居住,眼下看来是不可能了,不过,明军想要本汗的头颅也不可能,大不了遇到明军,本汗退避千里,草原如此之大,何处不可藏身。”

    蒙古人渐行渐远,将科布多彻底抛到了身后,三天之后,马蹄声响起,一支身着红色披巾的军队来到了科布多,他们正是明军的一支先头部队,这支明军停驻在科布多门前,看着已成为废墟的城池,脸上露出失望之色。

    这支明军并没有停留多久,只是在城外绕了一圈,确信城内没有人之后,明军很快离去。数天之后,一支支的明军从科布多经过,依然没有停留多久,这些军队有的往南,那是迪化(注今乌鲁木齐)方向;有的往北,那是唐努乌梁海;有的继续往西,那是塔尔巴哈台方向。

    直到数月之后,一支近千人的汉人移民来到这里才驻扎了下来,很快,一座新的城堡就会在这里建成。

    弘光二十一年的四月,明军占领了科布多这个重要通道后,加快了对西北方向的占领,五月占领唐努乌梁海,六月占领了别失八里,七月份,明军推进迪化。

    占领迪化后,明军没有再继续推进,而是在迪化驻扎了下来,开始对迪化城进行加固,到了八月,一支二千余人的汉民从中原迁移了过来,这些汉民将在迪化安家落户。

    失去迪化后,准噶尔分成了两部,西域与青海顿时失去了联系,而和西藏的联系也变得困难起来,噶尔丹才知道,明军不但对漠南有兴趣,对漠北、西域的土地也有兴趣,万般无奈之下,噶尔丹又遣人向明军请降,重提称藩的要求。

    准噶尔汗国的使臣在南京尚没有回去,只是南京与西域太远,王福直接下旨让驻扎在迪化的大将李元胤与噶尔丹展开谈判,经过双方讨价还价,于十一月份终于初步拟定协议。

    协议共分十条,第一条规定:准噶尔去国号,噶尔丹封归顺王,可以世代相传,所有蒙古人必须共遵大明皇帝,蒙古人生生世世不得反悔。

    第二条规定:准噶尔部承认朝廷对迪化以南土地的直接占领,其青海也归大明直属,青海的准噶尔部可以迁移至西域各地,朝廷并不留难。

    第三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每年向朝廷进贡银十万两,羊万只,牛千头,骏马百匹。

    第四条规定:准噶尔部更换首领,必须经过朝廷的册封,世子满十岁,须送京城学习汉学,年满二十岁之前,不经朝廷同意不得返回。

    第五条规定:朝廷允许与准噶尔部双边互市,除一级商品外,大明对准噶尔部交易的物品种类,数量均不加限制。

    第六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保护汉人商队在准噶尔的行商,商队有权在准噶尔部自由行走,当商队受到袭击时,准噶尔部必须及时追捕凶手,将擒获的凶手交给朝廷处理。准噶尔部对商队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得超过三十税一。

    第七条规定:汉人商队有权雇佣三百人以下的护卫,护卫所带武器除大炮外,不得有所限制。

    第八条规定: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所在地居住,修建房屋,购买土地,准噶尔部不得用任何借口抵御,推逶,

    第九条规定: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开采矿石,准噶尔部可以视情况加予征收税收,税率不得超过三十税一。

    第十条规定,当准噶尔部遭到入侵时,朝廷有义务帮助准噶尔部抵御侵略,朝廷军队出动的费用将由准噶尔部支付。

    条约可谓苛刻之极,一旦签订,准噶尔部比大明的羁縻州还不如,不过,准噶尔部也并不是全无好处,起码可以将青海的部民完全迁到西域境内,而且可以和大明互市,互市的商品种类,数量都不限。

    互市一向是中原对付游牧民族的利器,中原对游牧民族需求不多,而游牧民族则离不开中原的物品,为了能逼迫中原互市,蒙古人曾发动过多次战事,这个条约一签订,互市就唾手可得。

    只是不签订的话,只要明军继续加予攻击,准噶尔部很可能支撑不了几年就会崩溃,几经考虑,最终噶尔丹还是咬牙签订了条约。

    这个条约一签订,准噶尔汗国降为地方,不再是一国,因此条约的名称并非明蒙条约,这一年按农历是乙巳年,朝廷随之将条约称为乙巳条约。

  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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