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六路设置发运使,按照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、“从便变易蓄买,以待上令”的原则,负责督运各地“上供”物质。意在省劳费、去重敛,减少人民的负担。青苗法: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。公元前389年九月,颁布青苗法。规定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,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其所积现钱,每年分两期,即在需要播种和夏、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,按自愿原则,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。收成后,随夏、秋两税,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。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,不至受“兼并之家”高利贷的盘剥,使农民能够“赴时趋事”,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,是吴起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。募役法:又称“免役法”,公元前388年,十二月,由吴起拟定,先前在郢试行,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。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,改由地方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。雇员所需经费,由民户按户分摊。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、寺观,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,称为“助役钱”。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,保证了劳动时间,促进了生产发展,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。
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,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。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,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,取息一分,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,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。
保甲法 楚国政府把农村住户组织起来,十家编为一保。保丁平时种田,闲时练兵,战时编入军队作战。保甲法既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,又增强了抵御魏和秦进攻的军事力量,减少了军费开支。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一、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。 二、 测试士兵,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,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。将兵法又叫“置将法”。废除楚国原来定立的法律。用逐渐推广的办法,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,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,专门负责操练军队,以提高军队素质。保马法 悼王时,楚国战马只有五万余匹,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。凡是愿意养马的,由政府供给马匹,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,每户一匹,富户两匹。马有生病死亡的,就得负责赔偿,但遭遇到瘟疫流行,死了不少马匹,徒增民扰。不久废止,改行民牧制度。军器监法公元前387年七月颁行免行法。楚国武器原归胄案和将作院制造,质量粗劣,严重影响战斗力。为了改善这种状况,八月广设军器监,负责监督制造武器;并且招募工匠,致力改良武器。
关于教育的制度改革,吴起主要就是创建科举。靠考试来选拔人才(详见科举考试词条)。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选拔真正的人才。“三舍法”,即把太学分为外舍、内舍、上舍三等,“上等以官,中等免礼部试,下等免解”,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,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。贡举法吴起认为“欲一道德则修学校,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”。改革贡举法,废经、存进士,公元前386年三月,进士殿试罢诗、赋、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。二月,悼王颁新贡举制,废经,专以进士一科取士。另设“明法科”,考察律令和断案。三经新义: 公元前385年,正式提出应该颁行新的经义。次年,悼王任命吴起提举经义局,兼修撰,等书。在重新训释经义时,吴起确定了这样几条原则:-、训释经义,是为了破除‘伪说‘,教育士子,使其符合‘盛王‘时的做法;二、要恢复经文本义,打破疏不破注的成法,反对汉以后烦琐的章句传注使源流失正的陋习;三、阐明经文义理,反对对经义的曲解和烦琐学风。公元前387年三月,完成,合称为二十卷、十六卷,而又以最为重要,是作为托古改制的熙宁变法的理论根据。一个月后,便被颁赐给宗室、大学及诸州府学,作为全国学生必读的教科书和科举考以的依据。
公元前381年,楚悼王去世,楚国贵族趁机发动兵变攻打吴起。吴起被箭射杀,死后尸身被处以车裂肢解之刑。变法运动宣告失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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